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政策解读

  运输企业从境内建造船舶企业购进的船舶★■,符合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政策条件的,按照《公告》规定申请退税。

  需要补缴。按照《公告》,已退税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当在条件变更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应补缴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五、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不再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运输企业发生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需要办理■★■。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情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自条件变更之日起■★,运输企业停止适用船舶退税政策。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一是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二是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为便利企业◆■■,《公告》明确■◆◆★◆,上述资料运输企业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应在“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栏次填写“是”;“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栏次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栏次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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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运输企业在《公告》发布前购进的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但尚未申报办理退税的船舶■◆★,是否可按本《公告》办理退税◆■◆?

  四、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企业■■★,在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七、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船舶退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是否需要补缴已退税款★★?

  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退税时,提供下列资料信息:一是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载明船籍港信息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是运输企业及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是《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信息,并在该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四是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该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同时,为便利企业,《公告》明确★◆■■■★,上述资料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其中,前两项资料,此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过的★★◆◆◆,如无变动■★■■,企业无需重复提供。

  是的。《公告》发布前运输企业已购进的船舶,符合船舶退税政策规定★■◆■◆,但尚未申报办理退税的★■■,按照本《公告》办理船舶退税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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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政策解读

  《公告》明确■■,船舶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根据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以下简称船舶退税)规定,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船舶退税备案、申报、办理及后续管理等相关事宜,便利企税双方遵照执行■★■◆。现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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